2009年惠州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

作者:ns 时间:2010-03-09 浏览量:10708


2008年,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收费承诺制,有效提高了学校收费的自我约束力,大幅提升了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。但是,一些学校违规收费行为还时有发生,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投诉仍然处在一个较高水平。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,推进教育惠民,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,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,惠州市政府纠风办、惠州市物价局和惠州市教育局共同制定《2009年惠州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》,希望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各级各类学校(含民办学校)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强化“一个理念”。教育惠民是建设惠民之州的重要内容。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到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,“一边免费、一边乱收费”的行为是与党中央重视民生精神背道而驰,它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而且严重影响了教育形象。我们要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乱收费行为,深化教育惠民理念,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。

二、确立“两个目标”。一是教育收费越级投诉总量下降50%。各县(区)和市直学校教育收费被越级投诉到国家教育部(简称部)、广东省教育厅(简称省)和市超过警戒线的,按惠州市信访工作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(见附表)。二是全市各县(区)通过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(区)的评审。我们有较好的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市的基础,目前,仍未评为省教育收费规范县(区)的惠阳区、惠东县要在2009年通过评审。


附表: 2009年教育收费越级投诉量警戒线

单 位

内 容

总数

(件)

市直学校

惠城区

惠阳区

博罗县

惠东县

龙门县

大亚湾区

部、省投诉

≤10

≤2

≤2

≤2

≤2

≤2

≤1

≤1

市投诉

6

8

5

5

5

4

3


三、严守“三条红线”。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家长会一律不得涉及捐款和违规收费事项。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(《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校补课收费的通知》惠价﹝2009﹞12号)。三是中小学校一律不得统一收取教辅资料费。学生确实必需的教辅资料,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到市场购买。如学校和教师收取教辅资料费的“回扣”或其他好处,按商业贿赂查处。

四、追究“四种行为”。一是触犯“三条红线”的收费行为;二是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和义务教育收费承诺制的行为;三是违反教育收费规定和强制收取赞助费或捐款的行为;四是学校被越级投诉到部、省的乱收费行为。

今后,凡有上述 “四种行为”的,一律按乱收费查处。同一所学校被越级投诉到部或省二次以上的学校,给予黄牌警告。学校被核实有乱收费行为的,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。对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、社会反响强烈的乱收费行为,该校校长一律先免职,再追究相关责任。

本文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惠州市政府纠风办 惠州市物价局 惠州市教育局

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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